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婚前男方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一、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