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直属公司党委领导;跨省,党委员会设党办(可与行政、人事部门合署办公。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制的要求,公司党委工作条例在下属部门(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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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条例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1.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1.1公司党组织隶属公安县机关工委领导,处于公司政治核心地位,并依法开展活动。
1.2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批准,公司设立党委,在下属部门(子公司)设立党支部.
1.3公司党组织根据结构的变化和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党组织的设置,保证党组织体系的健全。
1.4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直属公司党委领导;跨省,市(自治区)的公司(子公司)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原则上挂靠当地党组织;股权高度分散的子公司一般可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2.党组织内部机构
2.1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则设立内部机构。公司党组织可设立党的委员会,纪委检查委员会。
2.2党的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委员会设党办(可与行政、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2.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4公司党委对基层党支部实行宏观领导和管理,不必要求对应设置内部机构。
2.5党组织应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范围,并与公司行政系统合理分工和衔接。
3.领导班子与工作人员
3.1公司党委成员由5-7 人组成,基层党支部为3-5 人组成。
3.2按照党的干部选拔标准,选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有驾驭全局能力,受群众拥戴的同志担任党委书记。
3.3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可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并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3.4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为鼓励党员员工从事专职党务,待遇可适当倾斜,并建立与行政,专业管理人员交流、轮换制度。
4.党组织职责与任务
4.1主要职责
4.1.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
4.1.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和人事管理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4.1.3加强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1.4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1.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群众组织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4.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任务。
4.3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负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做好公司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培养、考察、调配工作。
4.4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增强公司合力。
4.5搞好全公司党员的党建理论、形势和国情教育,以及市场经、科技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4.6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
4.7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应自觉按党员标准规范言行,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不搞腐败,加强纪检,对违纪党员及时处理。
4.8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9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要经常向组织汇报。
4.10按照党员标准,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优秀分子入党。
4.11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4.12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相结合,参与或组织实施“凝聚力工程”。
4.1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4.14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5.工作制度与方式
5.1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党组织活动计划。
5.2公司党委和纪委负责人(或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或交叉兼职。条件具备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分设时,党委书记可按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并保证监督决策的贯彻执行。
5.3公司基层党支部书记可兼任适当的基层单位行政职务。5,4为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措施有:
5.4.1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的党员有责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5.4.2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党组织的意图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指挥之中;
5.4.3行政领导向党组织通报决策意向,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5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学习会,汇报会,座谈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动态,总结布置工作。
5.6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对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选配,对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党员而未进入公司党委的,可以列席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协调党群工作。
5.7公司党组织在不影响本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重要活动时间,协商行政领导予以保证。
5.8公司在改组或设立新的公司时,按三同步原则,同步建立新组织,同步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活动。
5.9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公司党组织负责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6.附则
6.1本条例与中央、省市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6.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
6.3本条例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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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李政再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 受控(编号/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