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可以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三)丧失商业信誉;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