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