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劳务关系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承担责任。受到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