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快递丢件赔偿的问题
快递丢件赔偿的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