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证过户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