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配偶;
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配偶;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原承租人的父母;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