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债之关系)的相对性。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