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退出定价领域,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
自然垄断企业拥有部分定价权,在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自主制定价格;
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退出定价领域,转而通过一种“模拟竞争”的方式迫使自然垄断企业自觉进行市场定价。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