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期来证明;则无需举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如果对方认可,则无需举证;
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可以保留相应的租房证明,以租期来证明;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