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遗属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
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法律依据】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