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
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