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据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利率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