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依法建制,“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 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民政局关于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
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民政局关于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以及《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民政局、“三村”办关于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我县从去年1月开始,结合全县“三村”工程建设,在首批8个“三村”工程建设试点村同步开展了23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各单位紧密结合“三村”建设工程和村级“两委”换届,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突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围绕“四民主”、“两公开”,扎实有序地开展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涌现出了一批村级组织健全、事务管理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落到实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法制宣传深入人心、守法、用法、护法、依法办事蔚然成风,矛盾纠纷及时性有效化解,社会治安良好的村级法治示范典型。去年12月,我县已经有1个村被省级命名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当前,随着第一批“三村”工程建设即将完成,县委、县政府将启动第二批“三村”工程建设,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开展现状未能与“三村”建设同步,一些乡、村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统一,创建活动不够深入,工作发展不平衡。为真正落实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使更多行政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促进依法治县,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进一步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和载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县进程的基础性实践,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切实做好全县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对于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基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增强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与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县”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点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我县农村工作战略,充分认识做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村为基础、以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为主体,继续在“三村”工程建设点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摸索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方法和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学性,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规范村级事务管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带动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创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民政局、司法局、“三村办”印发的《**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围绕三个目标,完善两项制度,形成一个机制,做好四个结合,切实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进行。(一)“民主法治示范村”要始终围绕三个目标进行。一是农村民主更加健全,党支部领导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形成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二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实现我市社会更加稳定、民族更加和睦、边防更加巩固、治安更加良好、群众更加和睦的良好局面。上述三个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始终围绕这三个目标进行,离开了这三个目标,创建活动就失去了意义。(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两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是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的规范,主要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是村民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相当于一个村子的“小宪法”;村规民约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是调整村民与村、村民与集体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全体村民对自身行为的一种约定,相当于一个“小民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就是要从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入手,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依法建制。两项制度的每一条款都必须做到于法有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主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会民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调委会、治保会、卫生委员会等组织的职能、任务、村民的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信出明确的规定,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便于操作。村规村约要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能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条款。二是要从实际出发。我市地处边疆,民族众多,村与村之间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风俗习惯千差万别,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贴近当地农民的生活实际,尽可能做到简便易行、实在管用。三是制度的起草过程一定要严格程序。第一步,由党支部、村委会讨论确定制度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二步,由专门起草小组进行起草,第三步,召开各方面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反复修改;第四步,召开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修改;第五步,报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六步,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七步,张榜公布,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三)要形成一个符合自治要求的矛盾调解机制。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不可避免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相互之间会发生一些矛盾纠纷。这些问题往往构不成刑事处理和治安处罚,但明显违反了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而法律又没有给村民委员会设定处罚权。在创建中可以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建立一种矛盾调处机制,凡涉及村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发生矛盾,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双方自觉执行。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一个矛盾调解机制就相当于一个“小民庭”可以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是要与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通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搞好村民自治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与“三村”建设相结合,围绕建设生态村、文明村、小康村的目标,整顿村容村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三是要与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相结合。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把突出的治安问题整顿好,把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进来,把农民的信心树立起来,把村民委员会的权威树立起来,在这个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四是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相结合。进一步在广大村民特别是基层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村干部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把向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必要的法律援助作为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重要措施,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加强领导,措施落实、确保“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取得实际进展县、乡党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作为抓好“三农”的基础工作和“三村”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1、在县委、县政府对第一批“三村”建设工程考核验收时,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并在部署第二批“三村”建设工程时,统筹安排创建内容,以促进各地“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深入进行。
2、成立市、县、乡(镇)村三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级由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三村”办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创建活动的开展,各乡镇村也要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及建设标准,有步骤、有程序地进行创建。
3、“民主法治示范村”的确定,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以下村(社区)为2005年开展创建的点:***在开展上述24个创建点的同时,继续抓好***等15个村委会的创建工作。
4、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特别是“两委”干部认真组织学习《意见》、《通知》精神和《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讲话》、《**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市农村基层法律知识读本》,使他们首先成为法律明白人和民主法治带头人,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5、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县村级政权分布较广、民族众多、地理环境、区域差别及干部群众差异较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时,要立足本地实际,勇于开拓创新,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试点工作,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分批进行、逐步推进,把创建工作健康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力争在两年内,使全市30%的行政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6、落实责任,分级命名。进一步加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力度,使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下半年,要在市、县两级建立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对“示范村”执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财务公开、农民负担等群众关心的重大事务进行量化考核。我县也要在认真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命名表彰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为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广泛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加强督促指导。全县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新势下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探索创建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适时加以引导,增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常抓、抓经常,防止形式主义。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基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宣传、统战、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示范村”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