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阁楼无产权,买卖阁楼合同是否有效(四)共有房地产,
阁楼无产权,买卖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