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光盘复制加工合同书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有关规定。媒体形态价格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光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书:
加工品种、数量、合同金额
(1)盘片加工
节目名称
媒体形态
祼片
价格
包装
方式
包装
价格
复制
数量
合计
合计: 片 金额:
(2)母盘加工
节目名称
媒体形态
母盘价格
制作数量
合计
合计: 片 金额:
(3)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交货时间及方式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cd-r、菲林片(cd-r、菲林要求见附件),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货与甲方。
交货方式 ,送货地点 。
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甲方收到乙方制作的产品后,及时安排检测,对检验合格的产品,从收到产品之日与, 日内付清其余货款。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授权乙方加工复制光盘,必须出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光盘复制加工委托书》原件予乙方备案,保证拥有该产品的出版权,如复制品种为境外音像制品或电子版出版物,甲方还应出具国家版权局核准的版权认证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该节目引进出版物相关文件。若甲方追加复制超过委托书数量,应另行补委托书予乙方;如甲方无委托书则乙方有权拒绝复制。甲方保证所复制加工产品的内容全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且具有合法版权,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出现版权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提供cd-r,菲林片给乙方加工。
甲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加工产品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收到甲方委托书、cd-r(母盘)后,及时安排生产。
乙方须严格按委托书规定数量加工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增加加工数量。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当出现以下问题中任意一条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复制委托书经辨别后,确定为假委托书;复制委托书经与签发单位核实后,确定为挂失件或签发单位不能确认;复制委托书开具的内容与数量与委托加工的节目内容和数量不符。
乙方在加工甲方的产品时,发现其中包含有淫秽、迷信、反动、分裂等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共同遵守,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法律途径解决。
备注:本项内容属本合合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一经填写,双方应按合同正式条款对待,并与本合同其它条款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1年
本公司为光盘复制加工厂,所以只能保证制造出的光盘和客户提供的节目源(cd、vcd、dvd)一致,节目源的质量要由客户自己负责,由节目源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客户自己承担。
本公司压缩制作的vcd、dvd节目,由于压缩技术的限制,压缩出来的vcd和dvd将和节目源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本公司压缩出的vcd和dvd节目(cd-r和dvd-r)必须由客户自己确认,客户确认后的cd-r和dvd-r将作为大量复制生产的节目源。所以,本公司只保证复制生产的光盘和客户确认的节目源一致,而由经客户确认的节目源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客户自己承担。
客户提供的“彩样”;“样盘”与菲林的画面内容必须一致,本公司只根据客户提供的菲林的画面进行印刷,因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提供的菲林要符合本公司的菲林要求(见客户提供的光盘胶印、丝印菲林要求),如不合适,会出双圆现象和浸墨现象。
客户提供的菲林如果角度不一致,菲林在叠加时会出现网格,印刷画面就会出现网格。
菲林经常会出现分色不准现象,客户应事先声明印刷画面是以整体画面颜色为准,还是以画面的某个局部颜色为准(如:客户只要求“商标”颜色一致),若客户未声明,印刷车间只以印刷颜色整体效果为准。
客户提供大面积浅网点菲林,印刷过程中会出现漏墨不均现象,从而使印刷画面深浅不一,出现墨点。
由于客户提供的“彩样”为胶印或喷墨打印,所以“彩样”只做为颜色参考,印刷光盘不会与“彩样”完全一致。
客户在提供的菲林上应显示网点密度的电分值,以备晒网版时做为参考。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