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五)年满三十周岁。(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福利院收养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生效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