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
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该婴儿与其父母亲自关系的旁证:
(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