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供自首的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款又被称为特别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