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主要规定在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可优先考虑:最后,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判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其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