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基础科学部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培训监考教师,6、督促各个教研室和各科课程的主讲教师要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一、开课部(教研室)主要职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加强期末考试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部(教研室)主要职责
开课部(教研室)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部(教研室)的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由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培训监考教师,加强对监考教师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教学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2、严格按照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遵照执行。
3、督促每个教研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命题工作。(命题要求详见二)
4、主管试题保存人员,要作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5、教学秘书负责与教务科协调安排考务的所有事宜。
6、督促各个教研室和各科课程的主讲教师要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参见附件: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7、各个教研室负责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阅卷教师根据学生的试卷成绩的做试卷分析报告。
8、各个教研室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
9、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请求,基础部和教研室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10、基础部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11、基础部组织人员复查教师已批阅过的试卷。
二、命题教师主要职责
1、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
2、指派专人命题,命题教师要上交两份难度相同、内容不同的a、b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标清试卷评分标准。要求出题教师按照统一规定的试卷规范进行命题。
3、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4、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5、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三、主考与监考主要职责
1、主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正式考试时,必须到考场巡视。
2、监考教师负责取卷、送卷,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负责在考场填写《监考记录》。
3、监考教师都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前应重新调整学生座位。
4、监考教师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5、监考教师于考试开始前,宣读考试纪律。
6、监考教师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罚,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7、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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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主考教师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9、监考教师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填写在《监考记录》中,然后令其退场。认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时,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
10、对于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完成答卷的学生,要把试卷扣在桌面上,端坐于座位,由主监考教师到座位上收卷,学生要一直等到考试结束教师清点完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11、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监考教师要填写齐全《监考记录》中各项内容,经签字后交任课院(部)教学秘书。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监考教师在考试后共同报告给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科。
四、阅卷评分教师职责
1、必须用红笔判卷。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得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拒绝任何人擅自查卷。
2、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成评卷组,每人评l~2题,复评后记入总成绩。所有题目分数及总成绩的批阅栏后,必须有阅卷教师的签字。对于一些小科目的考试,经部里批准后,教研室可自行决定批阅办法。
3、授课教师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输入成绩管理系统,经审核后提交。阅卷过程中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留存于教研室备查。
4、授课教师将考试成绩输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后,要打印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于课程考试后的三日内报送办公室。报送的每页成绩单上必须有授课教师审核后的签字。
5、提交的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如发现有误,必须到教务科办理有关审批复核手续。
6、授课教师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办公室。
7、考试结束后,授课教师要进行学生试卷分析、总结。
四、成绩记载
1、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方式评分和记载,也可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只有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才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评分记载方式
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80分以上
(含80分)70分以上
(含70分)60分以上
(含60分)60分以下
3、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综合成绩;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考试或考查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期末、平时两部分成绩累加得出。平时学习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5、 因未完成教学环节而取消考试资格者和因无故缺课而不准参加考试者,本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
6、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 0”分记载,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7、重修成绩的评定,仍按累加方式记载,成绩单需要标清“重修”字样。『 2 』
8、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记录在案。成绩单报送后,任何人均无权擅自更改。
五、复核成绩手续
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复核考卷的请求。复核手续为: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书面申请,审批后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3、开课院(系)根据书面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4、学生所在院(系)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并报教务科备案和进行成绩处理。
5、学生复核成绩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6、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经所在院(系)领导同意签字后到教务科办理复核手续才可更改。
六、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6)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7)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8)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11)在考场内及考场窗外、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2)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其中第(1)、(2)、(3)、(4)、(5)为严重违纪行为。
2、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且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
(1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2)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中(1)、(2)、(3)、(4)为严重作弊行为。
3、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4、监考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客观记录,经教务处审核或研究生处认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实行学年制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只能参加离校前的补考。(3)
七、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
2、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上;
4、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5、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6、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7、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
8、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9、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10、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11、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严重教学事故);
12、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13、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14、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15、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6、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7、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8、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出现教学事故后,有关院(系)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基础科学部
` 2010.9.1